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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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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1 10:00:54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424
核心提示: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法函〔2015〕36号
发布日期 2015-04-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eap/808.news.detail?news_id=7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5年4月3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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