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5〕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5〕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25 08:15:45  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407
核心提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农牧质发〔2015〕40号
发布日期 2015-02-16 生效日期 2015-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432529.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

  关于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明晰农牧业与食品药品监管两个部门的监管界限和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结合实际,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和《意见》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赋予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两个部门新的职能职责,《意见》从九个方面进一步明晰了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两个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管制度、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质量追溯体系、检验检测资源、应急处置及合作会商等内容。各级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意见》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旗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结合各地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把《通知》和《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明晰责任,认真落实食用农畜产品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源头在食用农畜产品,基础在农牧业,这就决定了农牧业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决定了做好食用农畜产品监管工作的意义。《意见》对食用农畜产品、农牧业活动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食用农畜产品的监管就是围绕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这样的监管工作既有包括传统意义的内容,也有现代农牧业的内涵。监管体制调整后,实行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农牧业部门履行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两个部门在各自落实好分段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要相互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并落实互相沟通、合作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部门间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统筹协作、共管共治的监管格局,努力提高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对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的全链条无缝隙监管。

  三、规范监管,加快构建食用农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

  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法加快构建我区食用农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对于属于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的问题,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农牧业部门要紧紧围绕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的全产业链,会同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从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控、种植养殖过程控制、运输藏贮、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方面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各项监管制度既要体现传统农牧业的特点,又要涵盖现代农牧业的要素,体现出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新要求,既要管用、有效,又要便于操作。农牧业与食品药品监管两个部门要研究制定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监管统计数据共享和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做到信息沟通及时有效、渠道畅通。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分类指导,推进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推进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要在农牧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农牧业部门要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抓紧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加强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的规范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查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着手建立与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各自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不断提升全区食用农畜产品的监管水平。

  五、体现特色,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两部门要按照食用农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的监管制度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工作中,自治区农牧业厅要结合农牧业品牌化、产业化建设要求,按照“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的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目标,积极推进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步伐,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管理办法》,将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三品一标”企业作为重点追溯对象,率先在“菜篮子” 主产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水产品健康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开展质量追溯,明确追溯责任主体、追溯标准、追溯环节,规定统一的编码标准,提高追溯平台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办公自动化、检验检测、基层监管、“三品一标”管理、农资监管5个应用系统,对生产档案、检验检测、产地准出实现信息化管理,为食用农畜产品生成追溯码、建立“身份证”,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媒介查询产品相关信息,实现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的全程监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紧制定与农牧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衔接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内容,通过监督食用农畜产品经营者和使用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

  六、形成合力,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用农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尤其要加强职责衔接环节的交流与合作,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两个部门间要形成合力,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深化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质量安全环境。

  七、争取支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

  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力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与人员配备工作,特别是要加快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等基层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中要密切与各级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将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大培训力度,加强部门间合作,强化执法联动,就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着力提高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八、抓好运行,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两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抓好盟市、旗县两级检测机构建设、管理和运行,同时严格执行实验室考核和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我区食用农畜产品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各级、各类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设和指导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检验检测资源效益,确保国家投资建设的各类检测机构建起来、运行好。两部门应根据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各自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

  九、相互配合,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切实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及时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两部门要根据科普宣传工作的需要,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和节庆期间,要适时联合开展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结合实际落实相关应急预案,定期举办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密切合作,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

  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合作会商机制,成立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主任任组长、两部门主管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单位和联系人,形成定期研究、互通情况、合作监管,共同指导和督促各级农牧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健全完善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全力推动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各盟市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尽快建立两部门合作机制,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牧业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979)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