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济食安办发〔2015〕1号)

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济食安办发〔201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11 09:35:06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39
核心提示: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有关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食安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确定在全市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试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金融办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金融办
发布文号 济食安办发〔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5/1/13/art_4805_22930.html
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食安办、金融办、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有关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食安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确定在全市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试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处于风险高发易发时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企业在面对高额索赔时,有可能处于无力赔付、面临破产的窘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特别是学校食堂,直接服务于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其饮食安全牵系千家万户利益,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势必引发强烈的社会影响,扰乱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近年来,全国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危害及后果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觉。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运用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食品质量管理,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安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中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强调,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系列政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率先在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试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促进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学校师生和孩子的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促进全市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生产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保险机构参与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工作机制,为建立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试点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依法设立、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民办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及为民办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的集中配餐单位。
 
  试点时间自2015年1月至12月。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单位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1.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由于所供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单位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单位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
 
  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单位自觉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四)承保公司。经综合考察各保险企业专业经验、实力、信誉以及对政府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的力度和服务态度,确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两家保险机构作为本次试点工作的承保单位。
 
  (五)工作步骤。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015年1月底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掌握辖区应投保学校食堂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同时,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试点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2015年2月上旬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承保公司组织学校及食堂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保险合同,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2015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学校食堂积极参保,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做好承保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为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和难点问题,建立由市食安办、市金融办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综合协调督查处。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试点工作职责。市食安办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度和指导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承保公司履行服务承诺、支持政府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各承保公司负责做好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保险产品的研制、宣传、销售办理工作,建立对被保险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积极参与应对协调和善后处置,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其积极加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加强试点工作考核。市食安办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学校食堂参保情况与对其日常监管、监督抽验、量化分级管理挂钩,并作为提升诚信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金融办协调保险监管部门将承保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及协助支持地方政府工作、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列入对承保公司政策支持的依据重点。2016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食安办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金融办
 
  2015年1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