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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法〔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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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4 01:53:24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79
核心提示:现将《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法〔2014〕44号
发布日期 2014-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6-22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01/40699.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法〔2016〕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准确适用《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履行监管职责,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点击下载
 
  2.《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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