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农明[2014]74号)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农明[2014]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9 10:47:05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1184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农明[2014]74号
发布日期 2014-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12593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近日央视曝光我省高安市病死猪流入市场事件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示要求查明真相、妥善应对、依法查处、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省农业厅迅速行动,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高安等地调查督导,依法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安等地病死猪非法屠宰加工存在时间长,涉及数量多,违法性质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迅速行动,全面组织排查。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从明天开始,组织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经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全面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一村一户,不留死角。要通过问询、质疑和调查等方式,重点排查有无病死猪销售情况、是否规范处理病死猪,重点排查有无动物疫病发生、有无违禁药物添加等行为。排查中,要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对疑似疫病要及时控制并采样;对非法出售、屠宰、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要坚决严厉打击;对添加使用违禁药物的要严肃查处,做到边排查、边处理、边曝光。
 
  三、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宣传挂图、印刷标语、发放明白卡和知识手册、开展培训等方式,向广大养殖、屠宰、加工、经营单位或个人,广泛宣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法规、技术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猪的自觉性,严格落实养殖、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类似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督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监管记录。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经营和屠宰加工病死猪等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及病死猪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保障,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扎实开展。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投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要督促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强动物防疫制度建设,完善无害化处理等档案资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动物防疫行为。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应对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联系配合,建立联动协作机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2014年12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0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2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