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7 15:05: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6
核心提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4〕132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生效日期 2014-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501/t20150106_365237.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强化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食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创新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形成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为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累经验。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为全区12个盟市。

  (二)试点重点参保对象为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学校食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大型工地工厂食堂、大型连锁超市。

  四、承保机构

  (一)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

  试点期间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网络齐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为试点承保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引入其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

  (二)保险公司试点区域划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试点区域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试点区域为: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五、试点内容

  (一)研发保险产品。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为基础,在试点领域根据不同企业性质适用对应条款,同时收集市场最新需求,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以简便操作为原则,陆续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完善运作机制。建立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内蒙古保监局和自治区金融办积极参与、承保机构全力实施的运行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保。自治区金融办推动金融机构对被保险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内蒙古保监局加强对承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承保机构全力做好试点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实行季度总结分析,对工作进度缓慢的盟市予以重点督导。

  (三)推进服务创新。试点承保机构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或权威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方式,不断创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制度。要积极开展专题知识讲座,举办产品推广活动,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四)强化危机处置。试点承保机构要建立“食责险绿色理赔通道”,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类案件实行高效优先赔付。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事故,试点承保机构要在第一时间支付或预付赔款,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六、实施步骤

  试点期限从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

  (一)启动阶段(2015年1月)。各盟市结合食品产业状况及风险程度,确定学校食堂等1至2个重点环节先行开展试点。各盟市试点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并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实施阶段(2015年2月-2015年12月)。自治区及各盟市分别召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会,承保机构按照试点企业名单做好业务咨询、产品宣传、承保方案推介,开展保险签约及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于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首批试点承保工作。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各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领域和试点范围,为试点工作的总结推广奠定基础。

  (三)总结阶段(2016年1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与承保机构、参保企业(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推广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服务。试点承保机构要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组织管理、专户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工作,规范保险运行程序,简化投保和理赔手续,方便企业和消费者。要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专业团队,对试点工作实行专业化运作,做好保险服务。要适时回访参保企业,帮助参保企业开展风险研究分析,加强风险控制和防灾防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快速理赔、紧急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举办讲座、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参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宣传试点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扩大责任保险试点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送和汇总分析相关数据、案例,对保险数据进行测算,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保险产品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逐步完善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每季度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盟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向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