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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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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10:30:50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68
核心提示:为切实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14〕26号
发布日期 2014-08-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tzbf/14ntzbf/201409/t20140926_468123.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食品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小作坊在方便群众需求,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差,食品安全问题多发,成为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切实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作坊整治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立足小作坊存在的现实问题,本着“监管、规范、引导、便民” 的原则,坚持整治与帮扶并举、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重点整治小作坊卫生条件差、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病死畜禽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全面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 全面调查摸底。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为契机,由县(市、区) 政府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挥基层组织、村级协管员等各方面的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小作坊底数,建立小作坊信息登记档案,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县(市、区) 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认真收集分析本辖区小作坊产品、分布地域、风险隐患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 集中开展整治。各县(市、区)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小作坊全面开展整治。主要是规范提升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合法经营的小作坊,整治食品安全保证条件差的小作坊,严厉查处和取缔严重违法违规小作坊。一是整治生产环境。督促小作坊生产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整治, 切实解决小作坊生产“脏、乱、差” 的问题。二是整治生产加工行为。督促小作坊生产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原材料采购验证关,加强生产过程工艺控制和产品销售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生产。三是规范小作坊食品添加。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生产加工食品。四是整顿从业人员。小作坊生产者应当学习和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小作坊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整治中发现小作坊不能满足生产条件要求的,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小作坊生产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病死畜禽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对小作坊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市、区)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小作坊整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小作坊整治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各县(市、区) 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小作坊治理整顿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加强对小作坊产品抽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小作坊生产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在基层社区、村居设立协管员,落实协管员待遇,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做好小作坊的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着力构建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小作坊监管模式。
 
  (二) 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小作坊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小作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小作坊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推进小作坊整治深入开展。
 
  (三)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要加强对小作坊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宣传报道小作坊整治的工作进展、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在全社会形成小作坊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要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四) 加强督导指导。各县(市、区) 政府要在政策制定、工作推进、责任落实等方面加强工作督导,对在小作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及时研究、及时出台解决方案。要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小作坊监管的新思路、新举措。以“食安山东” 品牌引领行动为契机,强化示范带动,通过开展小作坊示范户、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发挥引领作用,推进小作坊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建立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促进小作坊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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