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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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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09:38:4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7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8项,其中,取消43项、下放14项,建议取消1项。建议取消的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公布。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4〕223号
发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26/art_285_6757.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8项,其中,取消43项、下放14项,建议取消1项。建议取消的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公布。另外,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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