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外法规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1 08:31:57  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浏览次数:2792
核心提示:2011年1月24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发布一项关于修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条例的暂行规则,以禁止或限制进口任一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存在地区的活鸟和家禽(包括种蛋)、鸟类与家禽产品,及限制进口经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运送或接种过某些禽流感疫苗的活鸟或家禽。2014年12月1日,APHIS在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后发布一项最终规则,对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正文。
发布单位
APHIS
APHIS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2011年1月24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APHIS)发布关于修订动物动物产品进口条例的暂行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口任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型存在地区的活家禽(包括种蛋)鸟类家禽产品及限制进口经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运送或接种过某些禽流感疫苗的或家禽。2014年12月1日,APHIS在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后发布一项最终规则,暂行规则进行修订允许进口,在行政长官确定特定条件下作为官方项目一部分而接种疫苗的活的鸟类和家禽某些条件下,允许从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进口抗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野鸽、家鸽其他Columbiform 物种。本最终规则规定了特定条件下部分鸟类家禽的进口要求,以尽可能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进入美国的风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外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