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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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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04 08:50:2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3213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2013-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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