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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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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7 08:40:37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57
核心提示:《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4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3-09-24 生效日期 2013-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f.gov.cn/news/xyxw/xyyw/201309/t20130930_444161.shtml
  《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单独投放,并逐步纳入餐厨废弃物范围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运营模式。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其下设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食药监、工商、质监、发改、规划、环保、农业、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由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贴。
 
  缴费及补贴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
 
  第十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污管网、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堆放;
 
  (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按规定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统一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以上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密闭运输;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喷涂相关标识标志,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
 
  (五)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不得接收、处置未经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相关信息;
 
  (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在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湖北 
 标签: 餐厨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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