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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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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2 15:54:3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438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发布文号 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
发布日期 2014-10-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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