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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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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7 14:45:32  来源: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909
核心提示:为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完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12-3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d.gdciq.gov.cn/bsdt/bszn/sphzpjyjy/201508/t20150819_68590.html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完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
 
  指定监管场所是指设在口岸物流仓储区或进口食品集中检管区的监管场所。
 
  认可监管场所是指位于口岸物流仓储区或进口食品集中检管区之外符合检验检疫认可条件并经认可的监管场所。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条件符合性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进口的食品(如进境肉类)以及规定存放在备案冷库的食品(如进境肉类和水产品),其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负责辖区内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广东局所辖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核查、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管场所备案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办理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时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备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口岸以外区域除外);
 
  (三)监管场所的平面图;
 
  (四)存放进口食品的场所租赁合同、物权证明和场所业主授权书。自有场所的提供该场所的物权证明;
 
  (五)物流管理制度;
 
  (六)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指定监管场所备案资料由口岸仓储物流区或进口食品集中检管区运营单位提交。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资料核查时间。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组织对备案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条件》(附件2)的要求进行并做好核查记录。
 
  第九条 核查合格的,由分支局分管领导或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备案表上签字后发放备案编号。编号的格式为分支局机构代码前4位+FS+4位流水号。
 
  第十条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认可并告知当事人不合格原因;可以整改的,应当向当事人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核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待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存放在负责对该批货物实施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辖区或方圆50公里范围内。
 
  第十二条 需要转关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存放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认可监管场所。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以及食品生产企业自用原料),应当存放在指定监管场所:
 
  (一)销售包装上未有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商超过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未按要求对上一批次不合格进口食品进行处理或其它未按检验检疫规定落实相关工作的;
 
  (三)进口商在1年内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报检时未声明货物存放监管场所及备案编号的;
 
  (五)其它按规定不予存放在认可监管场所的。
 
  第十四条 有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但指定监管场所的条件不能满足进口食品存放要求的,经分支局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调离到认可监管场所存放。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指定/认可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动用。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进口商在转移后12小时内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要求进口商声明本批货物拟存放的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名称及备案编号,并声明销售包装上是否已有中文标签。分支局检务部门负责审核进口商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现有本规范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进口商将进口食品存放在指定监管场所。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对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物流管理和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指定监管场所派驻业务人员负责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发现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在管理上存在缺陷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发现场所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所存放食品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应暂停使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已备案指定/认可监管场所不再满足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时由分支局业务部门提出《进口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撤销审批表》(附件3),交分支局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已备案的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名单报广东局,名单汇总后在广东局内网公布。广东局可视情况对分支机构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盖章):                备案时间:

场所名称

 

备案编号

 

场所业主

 

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面积(m2)

 

最大库容(吨)

 

恒温恒湿库容(吨)

 

冷藏冷冻库容(吨)

 

可用于存放的食品种类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  请  单  位  声  明

我公司自愿将上述场所备案作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对上述信息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我公司将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仓储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并保证在未取得检验检疫证明之前不擅自将存放在该场所的待检进口食品调离。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资料核查情况

审核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情况

 审核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局主管领导或授权人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备案表分正反两面,正面除“备案编号”一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之外,其他内容由备案单位填写。反面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2、备案单位填妥表格后,随附所要求的资料一并递交给仓储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备案表在填写编号后复印正面,在编号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交备案单位存档;

4、分支局可根据认可条件自行设计审核原始记录表格,随备案表一并存档。

 附件2

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条件 

进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应有健全的物流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场所不得位于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燃品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2.场所区域内地面平整,无积水、无扬尘,周边及内部无鼠害、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虫栖息和滋生环境。

3. 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易于清洗,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

4.库容应当满足储存需要并根据所储存食品的特点满足进口食品待检期间的防雨、防尘、通风、冷藏、保温等存放需求。

5.储存对温度或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的库房应满足相关条件要求,安装温湿度计和自动温度记录仪。

6.应当有必要的食品防护设施。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7.应当有防虫、防鼠设施,排水沟出口、地漏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格栅或网罩。

8.指定监管场所应配备视频监控软硬件设施,监控范围覆盖关键区域。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9. 物流线路、功能区划分合理,在相关功能区域展示作业流程、制度等相关规定。

10.待检产品、已放行产品、不合格产品要按批次单独码放并有明确标识。

11.物流管理程序要体现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要求,防止待检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被擅自调运。

12.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及时记录仓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出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3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

备案撤销审批表 

 

场所经营单位名称

 

场所名称

 

备案编号

 

地 址

 

撤   销   理   由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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