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6 09:50:45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93
核心提示:《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政办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3019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和《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秘〔2014〕2号),设立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设在市卫生局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及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规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职责(由省级许可的除外)。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批发)企业审批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落实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街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综合协调和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督查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并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专业资格考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械、化妆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政策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五)食品生产监管科
 
  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承担全市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六)食品流通监管科
 
  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承担全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七)食品消费监管科
 
  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承担全市食品消费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监督实施食品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任务。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化妆品标准,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注册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九)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析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抽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发布相关安全信息;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兼食安办专职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食品药品监察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釆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食品流通、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市城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清运、乱倒乱放行为的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安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1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