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2014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安庆市2014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农业“5211”工程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5000万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农业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五大”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4.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农业部门认证的绿色食品(水稻、油菜)生产基地,且面积在3万亩以上的,每个基地奖补30万元;对当年新建育秧工厂,且达到省定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建设标准的,每个工厂奖励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农作物统防统治专业防治组织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纳入“5211”规划并有加工项目落户的,当年新增集中连片耕地流转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
5.高效园艺基地建设。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全国、全省蔬菜和果树标准园(基地)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建蔬菜钢架大棚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亩的补贴;对当年新增无性系茶园规模面积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当年新增瓜篓及葡萄、蓝莓、杨梅等特色水果规模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元/亩的补贴。
6.特色水产品基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建池塘名特优水产品连片养殖规模达到3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建养鳝网箱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有机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建存栏1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或5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存栏3万羽以上的规模蛋禽场、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8.高效林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当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每户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建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的、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的、日光温室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种植户,每户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壮大
9.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农业企业当年内完成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厂房、生产设备)投资额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农业奖励政策和工业奖励政策。
10.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标准化清洁化茶叶加工厂,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禽产品、果品加工厂,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并且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厂,每个奖励10万元。
第9、10条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11.农业“招大引强”。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发展农业,当年流转耕地1000亩以上,流转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租金补贴;当年租赁、开挖连片精养池塘300亩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00元/亩、500元/亩的补贴;当年新建特色经济林基地连片10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建年出栏生猪1万头或肉牛300头、肉羊2000只、肉禽200万羽、存栏蛋禽6万羽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农业品牌化发展
12.农业名品名牌创建。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企业、当年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农业企业,按照《安庆市2014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
五、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建设和农产品营销
13.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营销。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示范合作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在超市农产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14.农产品展示展销费用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市财政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
六、支持农业示范区(基地)建设
15.农业示范区(基地)创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农业部、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元30万元、20万元。
1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农田承包大户、水利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沟河、末级渠系等,竣工决算并通过年度民生工程考核的,按照工程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
七、附则
17.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18.申请上述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网站、市农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个人)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监察局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19.申请政策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20.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骗补资金责任追究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21.对项目实施期间可享受奖励、补助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2.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3.本政策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4.本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