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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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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6 09:44:53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96
核心提示:《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政办发〔2014〕25号
发布日期 2014-08-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3216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好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市种植业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开展全市“三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质量监督管理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以及市泊湖渔政监督管理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市农委机关承担。
 
  (四)划入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政策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措施,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调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
 
  (五)拟订农业科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工作。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参与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产品价格动态,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生产和进口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救灾种子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意见,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渔政、渔港、渔船的监管工作。
 
  (九)承担全市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实施,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十)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组织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农业区划、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农村经济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美好乡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草拟、宣传、信访、政务公开、会务组织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发展计划科(科技教育科)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订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布局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办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按管理权限,承办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有关工作;负责监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委管各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拟订农业科技推广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组织协调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
 
  (三)经营管理与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组织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组织开展对农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负责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及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应诉、农业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市农产品市场信息办公室(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菜篮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菜篮子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营销相关领域的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建设;研究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组织农业统计,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产品价格动态;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指导农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拟订全市“三品”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三品”质量安全体系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负责农业各产业的“三品”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负责农产品原产地申请和保护工作。
 
  (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价,负责农业资源的宏观管理及区划工作;编制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承担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市农业生态能源办公室
 
  承担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
 
  (七)渔业局(渔政局)
 
  研究拟订渔业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标准化生产,组织渔业生产统计;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水产品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重大渔事案件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跨界(县、区)国有水面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组织渔船检验及鱼药药政药检工作,协调水生动植物防疫检测工作,实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中共安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市委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部门,与市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安徽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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