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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2014〕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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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1 10:11:53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70
核心提示: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保化〔2014〕282号
发布日期 2014-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10/t20141009_79609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和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破壁灵芝孢子粉原料采购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10月8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违法 生产经营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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