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食安办:
你办《关于豆芽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并食安委办〔2014〕28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按照我办《关于明确豆芽等食品品种行政监管主体的通知》(晋食安委办〔2014〕21号)要求,尽快提请市政府明确豆芽行政监管主体。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豆芽食品安全标准,集中整治违法添加等突出问题,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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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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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9-17 | 生效日期 | 2014-09-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3472_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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