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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菏政字〔2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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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29 11:39:28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经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十二届市委第70次常委会同意,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菏政字〔2014〕32号
发布日期 2014-08-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ze.gov.cn/html/zwgk/h001/h84/1408095846d184976.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经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十二届市委第70次常委会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将辖区食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底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到2016年,建立起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构建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落实责任

  (一)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责任。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依托社区、村委会,负责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监管责任人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构建网络化监管责任体系,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特别是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其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落实各级食安办综合协调责任。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的日常协调议事规则,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约束激励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风险会商、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组织指导开展“食安菏泽、品牌引领”行动,培育安全放心食品,发掘、保护和发展老字号传统品牌,打造新兴品牌产品,推动创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放心食品加工基地、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放心农产品品牌和特色鲜明的示范街区(店),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引领食品产业规范发展。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的规划、政策。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和餐厨废弃物等卫生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学校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经营食品基本准则,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索票索证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制度。积极参加“食安菏泽、品牌引领”行动,大力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水平,推进食品流通转型升级,促进餐饮消费健康发展,创建放心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放心食品经营示范单位,打造管理规范的大众餐饮连锁企业。

  (五)强化全社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2016年达到70%以上,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消费和维权意识。开通政府微博,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加强12331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提高投诉电话公众知晓率,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规范奖励工作程序。支持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食品安全专家、志愿者的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三、严格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严格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开展“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力争到2016年,全市“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发展到300个,标准化生产基地发展到420万亩,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70 %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成至少18个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例提高到70%,主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加强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达不到食品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指导企业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数据信息报送和溯源系统,落实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出厂检验和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食品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的监管,到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依法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食品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厉查处涂改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重点抓好集贸市场和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集贸市场非法添加、销售无标签、过期食品的打击力度。强化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实现大型超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全覆盖。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制度,实现可追溯。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电子化实现100%,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100%,对小餐饮的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落实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防控农村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大政府对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分类制定建设标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推进阳光食堂和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整顿规范小餐桌,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开展小餐饮治理,改造提升基础设施。编制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废弃油脂食用化加工行为。

  (五)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完善进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强化进口食品疫病疫情和病虫害防控,有效应对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做好保健食品登记备案,推进保健食品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活动,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移送标准,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县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未及时查处或久拖不结的重大案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依法查处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

  四、强化保障

  (一)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确保2014年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本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及快检能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加快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形成以市县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乡镇速测快检为基础、企业自检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市卫生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科学有效评估方法,完善预警信息系统,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建设,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及监测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和预警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对问题食品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细化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工作体系;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重点,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依托社区、村委会,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加快建立全程覆盖、上下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等)计划、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GDP增长幅度,不断改善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办公条件和设备装备,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保障。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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