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咸阳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文件及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对我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社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监管方式,形成部门各负其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主体自治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内容
1、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公司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使用“集团”字样;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持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商标名称,可以将商标名称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注册资本数额较大跨行业经营的公司制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不含“行业特点”;县级工商局可以直接受理冠“陕西”、“咸阳”字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投资者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或含有“中国”字样企业名称的,市、县工商局应积极指导和协助投资者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企业名称的申请。
2、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只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场开办者、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允许市场主体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一般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备案。
3、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公司开办成本。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的,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经营范围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5、放宽前置许可条件,实行“先照后证”制度。除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保留的27个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附后)继续作为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后置许可项目。继续保留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先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再凭许可审批证明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不继续保留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凭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再凭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6、支持个体户转型为企业。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对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市场主体的字号(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到期后凭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文件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小微市场主体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参照上述意见办理转型登记。
7、支持涉农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
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农(林)生产资料和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
支持农民发展家庭经济。农民以个人或以家庭成员为主,利用自有土地和房产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经营活动的,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但农民自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8、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加快发展。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住所及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9、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除国务院现行规定仍需审批的项目外,其他许可审批、登记事项适用本《意见》相关规定;允许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出资在咸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10、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市工商局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住所在咸阳市区且注册资本数额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原属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均由所在地县级工商局登记管辖。
11、优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法人市场主体设立、注销登记和出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登记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其他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市场主体设立时,除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投资者要求名称预先核准的以外,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登记注册,不再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2、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对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政府各许可审批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做到“同时申请、同时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完成”。除法律和省政府《意见》规定涉及前置许可的工商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外,各许可审批部门独立完成本部门的许可,在审批时不得以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作为本部门许可的前提条件。许可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13、将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工商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载入市场主体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涉嫌虚构年度报告内容的,由工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规范有序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建立企业诚信系统
依托咸阳市智慧信用及企业信息服务系统,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相关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补充的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各相关部门要依照“谁登记、谁公示”、“谁许可、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咸阳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有效衔接,构建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未建成之前,仍依托咸阳工商服务网(网址:http://www.xy12315.gov.cn)或陕西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登记注册信息。
(二)建立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监管体制机制。对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或资质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督管理;同一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需多个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该市场主体分别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信息通报、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作办案”的工作制度。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他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企业监管协作机制。要加强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督,切实把市场主体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不断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三)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市场主体,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及时上传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咸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协调和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标准及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市工商局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服务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和解决改革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市编办负责调整市工商局及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整合市区工商登记注册力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对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监察局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与新制度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在全市形成激发创业活力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工商登记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27项)
附件:
工商登记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27项)
1.供电企业审批
2.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审批
3.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审批
4.电信业务经营审批
5.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
6.燃气经营审批
7.成品油经营审批
8.民用枪支制造、销售审批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审批
10.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审批
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审批
12.医疗机构审批
13.药品生产、经营审批
14.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审批
15.电影制片审批
16.出版单位审批
17.出版物进口经营审批
18.出版物总发行审批
19.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审批
20.出版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终止出版活动以及著作权涉外机构审批
2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
22.金融机构审批
23.典当行审批
24.期货公司审批
25.交易所审批
26.烟草制品生产审批
27.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企业)及外国(含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