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昆山、滨海、靖江、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619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昆山、滨海、靖江市(县)卫生局和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其余各市参照《工作方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