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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牧函[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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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3 11:45:30  来源:江西畜牧兽医信息网  浏览次数:1732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2号)精神,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为此我局制定了《2014年江西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赣牧函[2014]73号
发布日期 2014-08-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11969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2号)精神,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为此我局制定了《2014年江西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江西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方案
 
  2014年8月14日
 
  附件:
 
  2014年江西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本次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瘦肉精”阳性确证检测等技术工作。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本次部级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选定被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样品采集、快速检测、疑似阳性样品送检、结果报送等工作。
 
  二、检测范围和品种
 
  对全省范围内,主要供应设区市城区及县(市、区)所在地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部分乡镇生猪屠宰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各设区市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抽取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的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进行检测,经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全部进行确证检测。每份样品需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
 
  三、样品采集和检测要求
 
  (一)采样要求
 
  1、所有样品应由驻场官方兽医负责采集,且采样不少于2人。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猪尿样品每份不少于60毫升,猪肝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采集样品后,需完整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做好检测记录。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生猪耳标号相对应。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
 
  2、按照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3、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样品,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应立即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抽检单位印鉴的封条,其中1份留被抽检单位用于异议复检,另2份立即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快速检测为阳性的,除分装猪尿样本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进行分装送检。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二)检测要求
 
  先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进行快速检测筛查,检出的疑似阳性样品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三)检测结果处理
 
  1、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并报省畜牧兽医局。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接受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认定有异议的,应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
 
  四、培训要求
 
  省畜牧兽医局对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各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确保辖区内各县(市、区)承担具体抽检任务的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培训工作须在9月底前完成。
 
  五、任务分配与要求
 
  (一)本次监督检测全省计划抽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58个,每个屠宰场(点)抽取样品应在150份以上,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具体数量由任务承担单位自行确定。检测所需的试纸条/盒由省统一组织采购下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的监测屠宰场(点)数、抽检样品数及完成时间安排见附表3。
 
  (二)有关任务承担单位可自行确定抽检时间,在要求完成时间前完成全部样品抽检工作。但因在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应24小时内向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将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附表2)于11月25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及时反馈抽检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胡翊炜 电话(传真)0791-88859709,88858062。电子邮件:Jxdwws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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