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健全统筹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一后处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地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确保后处理工作成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后处理工作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实施后处理工作。
后处理工作原则上由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相关机构配合。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后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不合格材料移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抽查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信息。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督促后处理承办部门做好后处理工作;做好后处理材料的审查、移交、档案信息管理、回访等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适时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信息。
省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辖区内负责后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审查、移交和结果上报;江苏省纤维检验局受省局委托时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直接开展后处理工作的市局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承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的后处理工作,做好后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回访等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必要时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第八条 复查检验机构负责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复查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复查检验结果,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帮助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后处理材料后,及时登记并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台账,将后处理工作信息录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后处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省(市)局应当在接到后处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分类,提出后处理工作交办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后处理承办部门。移送材料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附录1,以下简称“移送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后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后处理工作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录2),将整改要求和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告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3C)等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要求:
(一) 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二) 向本单位全体员工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三) 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 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 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进货检查验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 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企业整改表》和《申请复查报告》;
(八)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现场核查和产品质量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承办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附录3,以下简称企业整改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申请复查报告》(附录4,以下简称申请复查报告)。
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生产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
对企业关、停、并、转等情形造成无法实施后处理工作的,后处理承办部门应完善相关手续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后处理移送部门。
第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应由稽查机构及时立案查处。立案查处时,不停止对企业的整改和复查: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十五条 稽查机构接到后处理移送材料后,依据有关行政案件办案程序和规定实施后处理工作。
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反馈后处理承办部门,并将查处情况录入后处理信息系统。
不予立案查处的,在接到后处理移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理由、核查情况、后处理移送材料等退回后处理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 后处理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企业《企业整改表》和《申请复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后处理整改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做好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工作座谈、生产现场查看,了解核实整改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后处理承办部门应按照《移送通知单》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附录11,以下简称上报表)、《企业整改表》和《申请复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复查检验。
国家监督检查的复查检验工作由省局安排;省级(含外省市)监督检查的复查检验工作原则上委托市局实施,市局辖区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由省局安排;市级监督检查的复查检验工作由市局安排。
第十八条 市局自收到《上报表》后15日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附录8),安排复查检验或及时提请省局安排复查检验。
第十九条 复查检验机构自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按照原抽样检验方案要求完成复查检验,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报送复查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
对企业因故不能完成复查的,复查检验机构应提供《未抽到企业样品说明表》(附录9)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跟踪监督。企业在具备复查条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通知复查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质量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进行强制复查。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复查申请的,经任务下达部门审批后安排复查检验。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延期复查申请书》(附录5),后处理承办部门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并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告知书》(附录6):
(一)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申请复查的,可以申请一次延期复查,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二)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复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不合格的,由稽查机构依法责令企业在30日内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生产许可证产品(含食品)经复查其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稽查机构依法吊销相关证书。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和强制性认证产品复查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局应及时汇总后处理情况,内容包括整改措施、复查检验和行政处罚等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类别并按规定要求将后处理材料报送省局。国家监督抽查以及辖区内无检验能力的省级监督抽查报送《上报表》、《企业整改表》、《申请复查报告》;省级(含外省市)监督抽查其他情况报送《上报表》。
复查完成后,省局应及时将国家监督抽查、外省市移送的后处理工作情况反馈移送单位。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报送后处理材料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录入后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省局负责国家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局负责省级(含外省市)和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县局负责辖区全部后处理工作档案信息的归档。
档案信息包括所有后处理移送材料、后处理工作文书、企业整改上报材料、复查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质量分析会,也可组织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约谈。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回访制度。在已经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正常运转3个月后,省局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选择性回访,市局对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按不低于20%的覆盖面进行回访。回访工作可采取电话了解、信函征询、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回访的主要内容:跟踪检查整改的效果,征求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后处理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回访信息和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后处理承办部门应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馈情况:
(一)因企业停产、转产暂时无法实施后处理整改工作的;
(二)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不生产的。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信息公开。市局负责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后处理工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后处理工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整改情况、复查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信息按季度公开,专项、联动、应急等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信息及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后处理工作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后处理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后处理工作,确保后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不得以后处理工作为由变相向当事人乱收费,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整改工作。
后处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严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复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复查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利用复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检验机构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复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将检验结果在报送任务委托部门前告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后处理工作(包括复查检验)情况列入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考核根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上报材料审查、网上数据跟踪、回访等,采取季度加年度综合考核、省局对市局和检验机构分别考核的方式;主要考核后处理工作时效性、完成率、网上运行率、工作质量以及行政措施适当性等,并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下载:规范性文书
附录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
附录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整改要求)
附录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
附录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申请复查报告
附录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核查记录
附录6:延期复查申请书
附录7:延期复查告知书
附录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附录9: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附录1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协作处理单
附录11: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
附录1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