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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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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4 15:18:39  来源:海门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51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海门市政府办公室
海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海政办发〔201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imen.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29316
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海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2014年,我市被农业部确定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市、区)。为加快推进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根据农业部《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农医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推进动物病死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开展以定点收集、集中处理为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目标任务
 
  2014年10月前,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它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设,形成“场户交送、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初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处理对象与范围
 
  1.本市境内(海永乡除外)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生猪;
 
  2.农业保险范围内的病死动物;
 
  3.农户自愿纳入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的病死动物;
 
  4.海永乡辖区内病死动物争取纳入崇明无害化处理渠道范围或暂时采取原有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二)建设标准与管理要求
 
  1.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处理中心建设要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整体规划要求,占地面积10亩左右;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完整,性能达标,并建立有系列化无害化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有关畜牧兽医专业知识。中心建设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年度运行经费实行省、市财政定额补贴给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设标准由相关企业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19号)确定的建设方案标准实施,由市财政在投资估算范围内给予建设补贴资金。处理中心管理职责由相关企业承担,并承诺按规定至少运行10年,否则政府有权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2.乡镇(园区)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由所在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筹建。市财政按先建后补方式给予定额补贴(每个收集点建设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各收集点运行由各乡镇(园区)负责,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收集点建设占地面积一般要求不小于300平方米,土地使用原则上由乡镇(园区)采用租赁方式,场址尽可能选择在乡镇(园区)垃圾处理中心或选择在人员稀少、交通方便、基本符合无害化处理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并建立有系列化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消毒设施设备(见附件)。
 
  3.乡镇(园区)病死动物收集点日常管理。由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统筹协调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保所各司其职,每个乡镇(园区)须配一名村级防疫员协助做好病死动物初检及盛尸袋的发放工作等(集尸袋购置费和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给予村级防疫员定额补助1.2万元/人。同时,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个收集点定额补助2万元,用于消毒、用电、用水和办公设施维护等,不足部分由各乡镇(园区)负担。
 
  4.建设进度要求。(1)场地落实阶段:2014年2-5月,确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建设地点;(2)场所建设阶段:6-8月,完成市级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乡镇收集点工程建设任务;(3)设备安装阶段:9月,完成处理中心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作与收集点设施设备采购安装;(4)制度建设阶段:10月,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长效管理制度起草、公布,并正式运行。
 
  (三)运行模式
 
  1.处置流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采取“户申报、站受理、镇集中、中心处理”的运行模式。
 
  (1)畜主发现病死动物后立即向负责动物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或负责该辖区内兽医防疫人员报告,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死亡动物作出初步诊断。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按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要求处理,对患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2)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村级防疫员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死亡动物的检验与盛尸袋的发放工作。
 
  (3)畜主将动物尸体等装袋密封,在规定的时间段将死亡动物尸体送至指定收集点。
 
  (4)乡镇(园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在收集点对病死动物进行核对、检查、认定,并做好收集点台帐工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做好参保动物的理赔工作。
 
  (5)处理中心在规定时间段到乡镇(园区)收集点收集死亡动物并集中处理病死动物。
 
  (6)鼓励有条件的畜牧加工或养殖企业积极参与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来,添置相关运输工具,负责收集系统内病死动物并将其运输至处理中心。
 
  2.对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范围为:(1)本市境内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生猪;(2)参加农业保险并享受理赔对象的病死动物。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局每年确定公布。
 
  三、保障机制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扎实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办、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统筹协调配合,确保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2.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动物饲养者是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1.乡镇(园区)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标准;
 
  2.2014年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补贴标准。[官网附件不能下]
 地区: 江苏 
 标签: 无害化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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