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国内有些地方发生的乱丢病死猪(畜禽)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4〕30号)精神,杜绝随意抛弃病死猪(畜禽)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猪(畜禽)及其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日常和长期性的工作,事关环境保护,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统一行动,严防乱丢病死猪(畜禽)现象的发生。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1.严格控制源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养殖场(户)是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发出通告,严禁养殖场(户)向河流、湖泊、山塘水库、渠道及野外等随意乱扔乱抛病死猪(畜禽),一经发现核实将进行严格处罚,坚决制止病死猪(畜禽)乱扔乱抛现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病死猪(畜禽)一定要做到“五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乱抛,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按规定主动做好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增强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增强行业行为自律。
2.全面开展排查。对抛入周边水域的病死猪(畜禽),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协调农业、城管、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病死猪(畜禽)的打捞、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特别是县(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划片包干,落实责任,组织做好相关工作。要经常组织对辖区水域内的病死猪(畜禽)乱扔乱抛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尤其对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重点地区和流域进行认真排查,发现有病死猪(畜禽)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各县(区)要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免疫,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检疫、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要强化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统筹防控常见多发病,加强技术指导,突出防控重点,严格动物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4.落实国家补助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政策(中央50元,省、市、县财政各10元),落实好配套经费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5.搞好宣传和教育。要积极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报相关情况,减少负面影响。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随意丢弃病死猪(畜禽)的严重危害性,加强对养殖场(户)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大对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控技术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的培训力度。
三、建立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将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建设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采取集中无害化处理方式的乡(镇)给予奖励。
2.严格依法加强监管。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强联防联控、依法做好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乱扔乱抛病死猪(畜禽)和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猪(畜禽)等违法行为。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县(区)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制定所辖区域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落实本地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费用和开展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经费,为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