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23号)

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6 16:17:40  来源: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142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事关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和《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食安委〔2012〕4号)精神,结合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发布单位
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政办发〔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04-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iujiang.gov.cn/zfxxgk/jdjz/201309/t20130911_600551.htm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事关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和《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食安委〔2012〕4号)精神,结合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部门商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总体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农村“一专三员”(即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监部门实行登记备案,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冷热饮品店、奶茶店、咖啡店、茶楼(馆)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要求,生产加工“阳光早餐”的加工点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农村 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五)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摊从事食品经营者,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城管部门应将从事食品经营的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如粥摊、粉摊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经营非直接食用食品的摊贩(如阳光早餐经营点、包子摊等),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未取得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取缔。
 
  (六)前店后坊的监管。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1)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如蛋糕店、包子店、烧卤店等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2)其食品在本店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如小笼包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
 
  (1)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2)由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生产加工制作,将成品或半成品配送至餐饮连锁门店的生产加工点及门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正确引导,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一专三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教育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四)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予以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
 
  二、食品摊贩: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2) 法规动态 (29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