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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扬质监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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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6 16:14:19  来源: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088
核心提示:市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2月31日制定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发布单位
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扬质监发〔2012〕55号
发布日期 2012-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yangzhou.gov.cn/zjjxxgk/YZD02/201211/4e011f76d4dd46f6a1f271b72cf6a854.shtml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市质检所:
 
  市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2月31日制定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为切实履行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职责,现就全市质监系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靠政府,加强配合
 
  目前,省人大尚未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通知》明确了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职责,强调了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原则。全市质监系统应深入学习《通知》内容,在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意见》规定的监管职责。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情况和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提升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经费支持。及时向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暂时难以界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食安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提出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明确任务,理清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结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明确监管对象,确保履职到位。
 
  一是明晰监管对象。根据《通知》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作业点(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点),以生产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
 
  第二类:前店后坊(厂)式,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如生产与销售未分离的,由质监部门监督管理;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监督管理,销售点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
 
  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通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县级质监部门依据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35号)精神,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发布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目录,分期分批逐步推进纳入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首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确定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来料加工、水面、米线、饺皮),食用植物油(压榨法、水代法),酱卤肉制品(盐水鹅、猪头肉、酱牛肉)、糕点、豆制品(非发酵型)、淀粉制品(粉条、粉皮)。
 
  、前店后坊(厂):粮食加工品(水面、米线、饺皮),食用植物油(压榨法、水代法)。
 
  三、迅速行动,强化监管
 
  (一)摸清底数。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照目录,尽快完成对辖区内属于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食品小作坊进行逐一梳理,摸清监管底数。
 
  (二)开展核查。对纳入品种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关于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符合性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生产条件符合性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建立档案,纳入监管;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做到严格把关,从严监管。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地方政府予以处置。
 
  (三)综合治理。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的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销售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为生产原料。餐饮环节使用、流通环节销售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有关规定,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求执行。对于目录范围外的食品小作坊、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小作坊或存在涉嫌制假售假行为的食品小作坊,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予以综合治理。
 
  (四)强化监督。对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要求,对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依照C级食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每年检验不得少于一次。检验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项目以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为主。对可以采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验的食品,质监部门应进行快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从业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生产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纳入质监部门监管的食品小作坊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要求其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业主留存,其余两份分别由所在地直接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小作坊的质监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承诺书、核查备案单、相关合法证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示应张贴在生产地点明显处,接受群众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全市系统要充分发挥“三位一体”机制作用,食品、监督、稽查、检验等条线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参照“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对监管职责内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细化措施,长效监管
 
  各级质监部门要围绕“促发展、保安全、严监管、惠民生”目标,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查备案机制和日常监管机制, 落实食品小作坊主体责任,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改善生产加工条件,提高产品档次,不断提高企业化、规范化水平;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把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纳入食品监督抽查范围内,加大对该类食品的检验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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