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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青海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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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31 11:46:40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7
核心提示:《青海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4]114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73407.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省质监局

  (2014年7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精神,明确我省2014年质量工作重点,提升质量效益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利剑”行动。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类型及获证企业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加强乳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枸杞等地方特色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行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对儿童用品、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家具装修材料等消费品的监督抽查。开展水泥、保温材料、人造板等产品的风险监测。开展电线电缆、家用电器、配电箱等3C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开展质监“利剑”农资打假下乡专项行动和建材产品专项行动。开展进口旧机电的“前置监管”。开展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疫病疫情防范、媒介生物监测防控等制度。(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西宁海关、省工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在电石、铁合金行业中开展能耗限额标准工作。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强锅炉节能监管。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加强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积极推动生态环保、资源节约、能源管理、低碳及碳排放等认证,结合“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促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推广。加快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抓好“平安工地”建设。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健全我省交通行业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体系,满足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设备量值溯源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公路建设。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日常监察与安全大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提升突发安全事件应对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六)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企业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开展“诚敬做产品”活动。开展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诚信市场创建和旅游诚信建设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青海著名商标、青海名牌产品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

  (九)加快服务业质量升级。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在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试点,推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测评与规范建设。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开展服务外包认证示范。(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

  (十)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加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联合会、学协会、产业联盟等按照市场需要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大力推动高新技术、光伏产业、新材料、新工艺等基础性和用于综合经济开发、循环经济利用领域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动能效能耗、重点产品、商贸流通、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广泛宣传《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交通、铁路等重点领域开展认证工作。(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利用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开展青海省质量奖评选工作,鼓励企业总结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和青海省名牌产品、青海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评审工作,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保护和传承老字号。加大对小微企业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

  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二)加快质量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在职业院校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工艺规程、操作技术、质量知识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推进质量共治。发挥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精心组织2014年全省“质量月”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建立质量数据、信息交流发布机制,鼓励有关学会、协会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深入开展质量文化与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基层班组创新质量管理工具,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召开全省QC小组成果发布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根据国务院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做好我省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对市州质量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做好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统计调查、质量状况分析、产品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等基础工作,为政府调结构、促转型提供决策依据。(省质监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地区: 青海 
 标签: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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