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03:21:55  来源: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wfda.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58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餐饮具使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餐饮具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是食品危害因素交叉污染和疾病传播的媒介,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用餐,容易引发食源性疾病或引起食物中毒。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管,对减少食物中毒事件,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要充分认识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企业责任,确保饮食安全。
 
  二、积极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自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自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具消毒专项整治,积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增配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认真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切实将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落实到位。对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和贮存餐饮具、不维护维修消毒设施设备、洗消保洁设备设施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对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掌握2012年集中消毒餐饮具抽检基本情况,加大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不合格、封口不严等现象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严防不合格餐饮具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对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重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需要移送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三)严格一次性餐饮具的监管。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货台账记录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对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纸杯、餐饮用纸巾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力度,确保这些产品来自正规厂家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加大餐饮具的监督抽检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餐饮具消毒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验,确定抽检频次、数量、检验项目。加强对重点餐饮服务单位自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抽验,特别是承办宴席的大中型酒店,要适时进行抽检。要使用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以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对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洗消人员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消毒方法,强化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提高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按规范要求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加强对餐饮具使用的宣传教育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餐饮具使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及餐饮具使用科普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广大消费者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知情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