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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通知(湘农业办质〔20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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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09:29:14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45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基本要求,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第1869号公告),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湘农业办质〔2013〕80号
发布日期 2013-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xxgk/tzgg/ywtz/content_108270.html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基本要求,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第1869号公告),现就加强我省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出规范要求:
 
  一、建设目标
 
  严格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以中央投资农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为契机,以提升检测机构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的,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范检测基础条件,逐步推进检测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建设要求
 
  (一)检测能力
 
  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督抽查检测、复检等工作;承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承担本区域内农业生产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含批发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支持和各类委托检验任务;负责县级及以下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承担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宣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要求以定量检测为主,兼备现场快速检测能力,检测工作要能够满足本区域主导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检测任务,检出限能满足国家限量标准要求,年检测能力达到8~10万项次。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负责本区域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等的技术指导;协助承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承担本区域广大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要求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主,兼顾环境、土壤监测、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和重要禁、限用农(兽)药残留的定量检测,具备在本区域进行流动检测的能力,检出限要能满足国家限量标准要求,年检测样品量应满足本区域主导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管基本要求,年检测能力达到1~3万项次。
 
  (二)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应以满足农业生产要求为目的,结合主导产业要求,与质检机构功能定位和能力建设相适应,并考虑先进性、可靠性、适应性和科学性。在同等性能情况下,优先选择国产仪器设备。
 
  市级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包括样品前处理及实验室常规设备、大型通用分析仪器、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及辅助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县级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包括样品前处理及实验室常规设备、大型通用分析仪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及辅助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市县仪器设备基础配置分别参见附表1、2)
 
  (三)功能分区
 
  市县两级质检机构由检测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应合理安排、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其中,实验室及辅助用房由业务管理区、物品存放区和实验室保障区等组成,市级质检机构建设面积一般要达到1700平米,县级质检机构建设面积要达到600平米。同时,按照符合安全、防护、疏散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附属设施,独立设置实验室配套的气瓶库、危险物品储存库等。(实验及辅助用房功能分区和面积基本要求分别参见附表3、4)
 
  (四)人员配备
 
  市级质检机构人员总数应有15~25人。其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从事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测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县级质检机构人员总数应有10~15人。其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测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按照部省相关要求,加大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建设力度。对于国家质检体系建设正在或即将投资的市县,要认真按照项目设计书和可研性报告,进行实验室建设或改造,更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等,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符合建设要求;对于已经开始建设或基本完成的国家项目单位,要对照要求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相应建设要求。
 
  三、推进检验检测工作开展
 
  (一)规范工作程序。各级质检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测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严格遵循检验检测工作任务接收、样品采集和交接、样品检测、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签发等环节,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要求运行,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二)提升能力水平。大力加强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与队伍建设,鼓励质检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加强对市县质检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市县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
 
  (三)加强检验检测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县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要认真对照职责分工,切实开展本区域内的检测工作,不断增加检测参数,扩大检测范围,逐步提升监测工作能力。
 
     附件下载:表1. 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仪器设备基础配置表
 
  表2. 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仪器设备基础配置表
 
  表3. 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实验及辅助用房功能分区和面积基本要求
 
  表4. 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实验及辅助用房功能分区和面积基本要求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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