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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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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7 14:29:04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7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我省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7-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07/282042.htm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我省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10月1日前在我局网站化妆品公告列表式备案的产品,可生产至2014年12月16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我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上述产品的备案公告。

  二、2011年10月1日后在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备案并获得备案登记凭证的非美白产品,应按照国家总局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的要求, 于2014年12月30日前在国家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完成补充备案工作。

  三、2011年10月1日前在我局网站化妆品公告列表式备案的和2011年10月1日后获得我局备案登记凭证的美白产品,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2015年6月30日,且无需在国家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补充备案。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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