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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口岸加强进口冰鲜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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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1 09:08:48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698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冰鲜水产品进口贸易量增长较快。进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进口冰鲜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风险,高度重视进口冰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进口冰鲜水产品特别是生食冰鲜水产品安全卫生,现就上海口岸有关进口冰鲜水产品事宜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407/t20140703_38643.shtml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冰鲜水产品进口贸易量增长较快。进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进口冰鲜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风险,高度重视进口冰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进口冰鲜水产品特别是生食冰鲜水产品安全卫生,现就上海口岸有关进口冰鲜水产品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进口指定项目检测

  自2014年7月1日起,首次进口的冰鲜水产品,须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中所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动态调整)。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品牌、产品原料加工工艺、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冰鲜水产品从上海口岸第一次进口。检测报告可由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或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非首次进口的冰鲜水产品报检时可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加盖进口商公章)。

  在2014年7月1日前进口商按上述要求提供进口指定项目检测报告的可视作首次进口。

  二、鼓励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境外生产企业自主检查

  进口商应积极主动制定进口冰鲜水产品年度自主检查计划,对境外冰鲜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自主检查,并据此对境外供应商进行评估,确定合格供应商,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要求进行生产,重点考核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状况,保证其输华冰鲜水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年度自主检查计划可参考附件2程序。

  (二)企业自主检测

  进口商应积极主动对进口冰鲜水产品开展自主检测,确保进口产品持续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并主动将每一批进口冰鲜水产品的重点项目(详见附件1)检测报告随附其它报检资料提交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三)对能积极主动落实上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进口商,进口冰鲜水产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可存放在经上海局考核合格的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冷库中。另外,上海局将创造必要条件促进进口冰鲜水产品贸易便利。

  对未积极主动落实上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进口商,进口冰鲜水产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须存放在“口岸备案监管冷库”。

  三、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冷库

  经上海局考核合格备案的进口冰鲜水产品冷库名单统一在上海局网站对外公布。具体申请备案程序详见上海局网站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专栏。

  四、做好产品追溯管理

  进口商应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进口后及时填写进口记录,在销售后及时填写销售记录。进口商应建立产品进口及销售追溯召回系统,确保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所有进口、销售的产品。进口商应及时在《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系统》填报进口及销售记录。进口商在开展自主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主动报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积极开展召回工作主动消除影响、确保消费者健康。

  五、检验检疫监管

  (一)备案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导进口商开展自主检查、自主检测计划,并对进口商开展备案管理。上海局定期组织对已备案企业开展抽查审核工作,审核中发现不符合的企业取消备案资格。

  (二)进口及销售记录督查管理。上海局按相关规定将定期组织对进口商进口及销售记录开展督查工作。

  (三)不合格情况管理。同一年度同一进口商不同境外生产企业出现3次不合格情况或同一年度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出现2次不合格情况将取消涉及进口商或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资质。待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评估合格后重新备案。企业自主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能采取主动召回消除影响的可不计入上述不合格情况管理。

  (四)如进口冰鲜水产品引起重大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件,涉案进口商取消备案资格,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 《进口冰鲜水产品检测项目》.doc
     附件2 《进口冰鲜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自主检查推荐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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