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0 15:32:06  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1012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fs.gov.cn/newspublic/86236.jhtml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求上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重大的政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委省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切实做好农产品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必须勇于担当,更有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高度敏感、影响民生和民心的重要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意义深远。各级农业(含畜牧兽医,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通知》要求,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负主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尽责、企业守责、司法惩治、公众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格局,用“四个最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格局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切实担负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政府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级领导的指示、决策部署和要求,讲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特殊性――政治性、民生性、民心性,不是一般的工作,积极主动建言献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配备和经费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按照“产出来”和“管出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健全内设监管机构。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等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无缝衔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处)、股(办)。确实不能单独设立的,可与其他科(处)、股(办)合并或加挂牌子的形式设立,内设机构可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XX科(处)、股(办)。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科普宣教等各项经费,必须依法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使用,确保监管工作依法正常进行开展和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2.健全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按照省编办、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2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确实不能设立独立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可通过在乡镇综合性涉农服务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等主体上加挂牌子的形式设立,并配备若干名专职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农产品生产大镇或中心镇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健全农业执法机构。建立省、市、县三级规范、统一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快推动农业执法从分散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争取成立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内设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核定执法专用编制,落实执法工作经费,集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4.健全农产品检测体系。加快广东省农业检测中心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当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必需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确保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1.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市、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处)、股(办)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指导和督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统筹调剂内部机构、编制、经费总额,确保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检查,落实检测机构的人员、经费,保障专业检测技术人员的比例,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2.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管理计划和方案,实施监管人员分片包干和网格化管理,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1)建立监管对象档案。各县(区)农业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行领导和有关人员分片包干,接地气,走基层,进入生产经营一线,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调查核实登记工作,摸清底数,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收集和建立监管对象生产经营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违法情况等内容的监管档案。制定管理计划和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实行分类监管。

  (2)强化细化监管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创新方法,实行精细化监管、网格化监管。网格化管理计划和方案要落实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农业部门三个层级之间和本层级内部的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台帐。二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告知和承诺制度方案。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生产经营规范的告知和承诺制度。对上述五类监管对象必须做到告知承诺全覆盖,切实做到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有告知,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有承诺。去年这项工作多数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各地要继续推进,特别是还未开展此项工作的部分县(市、区)局要抓紧开展。三是制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自检或者委托检测制度情况的检查方案。鼓励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和自检制度。四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方案。五是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对宜种(养)、限种(养)、禁种(养)区域的监管工作,从产地环境等源头上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六是制定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方案。

  (3)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后的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4)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形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监管的完整链条。

  3.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职监管人员培训,建设掌握法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作风过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提升实验室管理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多方共治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县(市、区)选2-3个生产主导农产品的合作社,由省、市、县农业部门共建,监督指导其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将千家万户的生产者转化成可承担责任的生产主体。

  5.加强农资监管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农资监管,注重抓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使用监管,探索推进农资直营、农资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合作社集体采购等生产流通模式,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资产品为重点,组织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打假整治,坚决遏制种养环节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的行为。

  (三)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守责任,守住道德底线。

  1.明确责任人,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资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2.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日期等。

  3.落实自检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证标准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监管,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强化司法惩治

  1.开展农产品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农产品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为抓手,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药物、兽药抗菌药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集中力量严厉查处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两法衔接平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侦办,进一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科普宣传。市、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农业信息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通报专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支持投诉举报。市、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农业信息网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工作联动。支持农业行业、企业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活动。

  三、加强领导和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通知》和我厅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组织专题学习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科学周密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解决贯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要把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动,全力提升监管条件与能力。要与时俱进,优化内部组织、人力资源和业务活动的各种要素配置,建立和完善农业部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监管和打假工作体制机制,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形成新的更大合力。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及时跟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计划和方案,细化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粤府办〔2014〕11号文精神,履职尽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地好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可通过简报进行交流、宣传和总结推广。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任务要求,将以下信息和材料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1.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本表在7月10日和9月10日和12月10日各报送一次,我厅将定期通报,并抄送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2.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信息。按照2014年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实行月报制度,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讲话摘录

  2.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现状表

  3.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调查表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样式)

  5.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农资产品依法生产经营告知书(样式)

  6.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和经营农资产品承诺书(样式)(注:原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5月30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处罚 产品质量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