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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桂林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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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09:15:25  来源: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17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 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3~2015 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4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lxmscj.gov.cn/flfg_xx.aspx?NewsID=2497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 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3~2015 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4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围绕养殖投入品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检打联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推进监管示范市、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4年工作目标
 
  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2626个,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806个,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 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辖区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实施桂林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构建县、市两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落实监管示范市、县建设项目。继续加强临桂、平乐2个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认真落实2014年新建的桂林市、永福县监管示范市(县)的各项工作,在示范区内,逐步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桂林市辖区和临桂县、平乐县等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继续推进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五)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抽查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疫病发生、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县(区)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2]118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11号)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自治区局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 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 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监督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认清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依法履职的重大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勇于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商务、食药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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