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4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合畜水〔2014〕19号)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4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合畜水〔2014〕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7 16:51:19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0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农质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4年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文号 合畜水〔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3-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2365/2014-0000117
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农质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4年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14年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安徽省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农质发〔2014〕38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合办〔2014〕1号)精神,针对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食用畜水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环节,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案件,重点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产收运贮者行为,切实完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从养殖、屠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围绕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 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100%,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100%,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3.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全部合格;对不合格生鲜乳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2. 整治重点:突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3.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结合农业部、省安排的抽检,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 具体目标:督促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 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3. 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四)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 具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生猪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沙丁胺醇”的行为有根本性好转,生猪屠宰环节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
 
  2. 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生猪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3. 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罚衔接,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具体目标:重点水产苗种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检测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 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以水产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的行为。
 
  3.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指导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在养殖环节和运输自有产品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以及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残留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要把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养殖领域。对于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做好衔接;对于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各县市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养殖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件2)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8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件3)实行月报制度,每月8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请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各确定一名同志作为整治信息联络员,并于3月30日前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龚孝荣;联系电话:62938910;传真:62938900;电子邮箱:314692532@qq.com,以便于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6)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9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