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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绿科[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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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0 14:31:35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34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强化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明确基地质量责任主体,确保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在总结各地试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农绿[2007]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农绿科[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06-17 生效日期 2014-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强化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明确基地质量责任主体,确保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在总结各地试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农绿[2007]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4年6月17日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绿科[2012]13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农绿科[2012]1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基地监督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下达正式文件,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展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产品质量抽检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五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基地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控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第八条    年度检查材料应当包括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以下简称综合意见表,见附件)。年度检查材料由省级工作机构存档。
 
  第九条    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动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五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作为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完成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并签字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的基地主管领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意见表中做出年度监督管理结论并签字负责。检查结论分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三个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基地年检工作总结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
 
  第三章 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部绿办、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每年委托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品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基地建设单位配合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拒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目,抽检标准执行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抽检标准。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地日常巡查,对已发现基地环境、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国内外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基地环境、产品安全信息,并组织开展基地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经核实、整理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证书。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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