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全省开展2014年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牧(站)质〔2014〕1号)

关于全省开展2014年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牧(站)质〔201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0 09:46:55  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165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24号)精神,为依法规范我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省畜牧兽医总站决定于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望全省各级工作机构抓紧落实本辖区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黑牧(站)质〔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xm.gov.cn:8002/new/show.jsp?newinfoId=111627
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无公害工作机构),省农垦绿办:
 
  2014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无公害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24号)精神,为依法规范我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省畜牧兽医总站决定于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望全省各级工作机构抓紧落实本辖区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市(地)、县(市、区)、省农垦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对辖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有畜产品交易的场所进行地毯式的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依法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市场检查,重点查处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规范使用标志;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含超范围用标)等不规范用标行为。
 
  三、时间安排
 
  各市(地)、县(市、区)、省农垦无公害畜产品工作机构于2014年2月25日至3月25日期间,组织开展全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依法查处
 
  本次专项检查,不同于以往,各市(地)、县(市、区)、农垦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 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实事求事反映和上报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保存证据,认真核实,依法予以处理或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严防走过场。
 
  (二)做好宣传,注重引导
 
  各市(地)、县(市、区)、农垦工作机构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宣传,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无公害畜产品,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消费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及时总结,巩固成效
 
  各市(地)、县(市、区)、农垦工作机构要通过此次标志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地区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现状,系统梳理标志推广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无公害畜产品标志监管机制。
 
  (四)随机抽查
 
  专项检查活动期间,省级工作机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市(地)、县(市、区)、农垦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上报
 
  各市(地)、省农垦工作机构检查结束后,于3月28日前将本次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要求正式文件)、《2014年全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电子版和纸质(总结、汇总表)及所属市、县、区检查中的工作照片(要明确有检查的场所标志和检查人员,如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每个检查场所工作照片不得少于二张)电子版发电子邮箱。
 
  联 系 人:朱连晶 孙喜林
 
  电 话:0451-86383524
 
  电子邮箱:a86383524@163.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邮政编码:150069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8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0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