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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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改价监[2014]12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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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6-07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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