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18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1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1 09:11:04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73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字〔2012〕180号
发布日期 2012-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ichun.gov.cn/xxgk/fgwj/qtygwj/201301/t20130105_254710.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饮食娱乐业蓬勃兴起,既繁荣了城市经济,又做旺了城市人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一直以来我市的饮食娱乐业项目建设在选址、设计、污染防治等方面没有经过环保审批,有些难以达到环保要求,产生大量的油烟、污水和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六大环保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饮食娱乐业(指城区的宾馆、饭店、歌舞厅、KTV、迪吧等)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新(扩、改)建饮食娱乐业项目审批、选址和污染防治关,坚决遏制新污染
 
  (一)严把审批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饮食娱乐业项目(含已开办的饮食娱乐业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业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首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城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城管、房管、文化、消防、食药监等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饮食娱乐业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前须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调查表、公告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附上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认为还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通过政府网(或环保网)公示、公告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严把选址关。饮食娱乐业项目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核实饮食娱乐业项目经营场所的使用功能,要求提供证明选址场地使用功能的文件。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扩、改)建饮食业项目:
 
  1.居民住宅楼内;
 
  2.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3.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域;
 
  4.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城市排污总管的区域;
 
  5.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扩、改)建娱乐业项目: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三)严把污染防治关。饮食娱乐业项目(不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吃、快餐、夜宵摊点)应按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未按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营的饮食娱乐业项目,环保部门应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查处。
 
  ——饮食业项目污染防治要求主要包括:
 
  1.应配置国家认可且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和废气净化装置,油烟排气筒的设置与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200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新建的饮食业项目应安装专用井道(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输送空气、油烟气等管道土建竖井),烟气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3.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上下水设施齐备(含空调冷凝水排水设施),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
 
  4.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5.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和餐饮废弃物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便于对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6.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燃料,并使烟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原(散)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娱乐业项目污染防治要求主要包括:
 
  1.歌舞厅、KTV、迪吧等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应选址在独立的商业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与学校、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2.不得设置产生低频振动的音响装置(俗称低音炮),应采取消声隔音措施,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学校教学。
 
  二、加强对已建成饮食娱乐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污染整治,切实消除旧污染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要会同工商、卫生、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房管、文化、消防、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已建成饮食娱乐企业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城镇居民聚居区污染严重的饮食娱乐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一)依法整治现有环境污染饮食娱乐企业(含不办手续、无证照经营企业)。
 
  1.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无条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停。对需要关闭、停业的违法排污企业,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工商、供电、供水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工商等相关证照擅自营业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以及因污染防治设施老化、损毁、管理不到位等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环保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并联合工商、卫生、食药监、文化、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规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吃、快餐、夜宵摊点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大型餐饮、娱乐等城市商业网点及特色街区进行合理规划,优化市场布局。城管部门可划定专门区域(地点)供小吃、快餐、夜宵摊点规范经营,并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对规范区域以外的违规占道经营摊点进行清理。
 
  三、多措并举,形成长效机制,全方位推进饮食娱乐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风气。通过媒体不定期公布违法饮食娱乐企业名单,促使自觉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自觉守法经营。畅通投诉渠道,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予以答复。
 
  (二)建立信息登记,强化动态管理。环保部门要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饮食娱乐项目的基本情况,核实项目经营场所的使用功能,全面掌握油烟治理、证照状况及群众投诉等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在线监控系统,将有关项目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的范畴。建立饮食娱乐项目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各职能部门共享,做到“有项目必有登记,有整改必有记录,有复查必有结果”,实现对饮食娱乐项目监管的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
 
  (三)密切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将饮食娱乐项目纳入重要管理范围,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与工商、卫生、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房管、文化、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饮食娱乐项目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务求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污染严重的饮食娱乐项目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四)严格督促检查,落实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导机制,对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环保、工商、卫生、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房管、文化、消防、食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区: 江西 
 标签: 环境管理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