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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下发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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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0 03:33:4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7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原卫生部2012年9月6日第8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的行政执法文书作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39280.html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委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原卫生部2012年9月6日第8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的行政执法文书作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根据本市卫生计生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委对原卫生部下发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加了部分执法文书,目前卫生计生执法文书共55种,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文书按照本市原有规定执行。

  二、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规范

  本次行政执法文书清理和修订中,我委新增了部分行政执法文书,修改了部分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范围,以下文书为新增和修改的行政执法文书,其余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规范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行。

  1.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文书。根据专业法规要求需要责令改正的,也应当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2.合议记录:是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外,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议而制作的文书。合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合议人员的各自观点及理由如实记录在“合议记录”栏中。

  3.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延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事项时,由有关负责人审核或补办批准手续时使用的文书。该文书取代原先使用的处罚决定书文稿。该文书由主要承办人起草并具名,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事项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相应负责人在核稿、审核、签发栏内审核后签名。

  4.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监督意见书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督促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

  5.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延长期限审核决定单:是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报请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延长行政处罚期限而使用的文书。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的文书。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是当事人表明是否行使听证权利的文书。其作用为记录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和要求听证的具体事由。

  8.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是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事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加处罚款时使用的文书,但加处罚款金额不得超出原先作出的罚款金额。

  9.延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时使用的文书。

  10.撤销决定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后,由于发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错误,需要撤销该行政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11.执法抄告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或相关执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知晓时使用的文书。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公告、催告书公告、撤销决定书公告: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公告送达时使用的格式文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该格式文书,并将该格式文书指向的执法文书在本机关或监督执法机构对外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13.摘录件: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身份、资质等证明材料或其他文字材料,由于现场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摄录或复制,而在现场摘抄上述材料关键内容时使用的执法文书。摘录内容应与被摘录材料的内容一致,并由被摘录材料提供者签字或盖章,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

  14.证据清单:是对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采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因果关系、能起到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编制的目录清单。

  三、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文号

  (一)地区简称

  市级为“沪”,区县取区县名称的第一个字,如黄浦区为“黄”。

  (二)执法类别

  执法类别为专业简称:

  1.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简称;

  2.职---职业卫生管理的简称;

  3.传---传染病防治管理(除消毒卫生管理和饮水卫生管理)的简称;

  4.放---放射卫生管理的简称;

  5.学---学校卫生管理的简称;

  6.水---饮水卫生管理的简称;

  7.消---消毒卫生管理的简称;

  8.机构---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简称;

  9.人员---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简称;

  10.母婴---母婴保健管理的简称;

  11.血液---血液管理的简称;

  12.事故---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简称;

  13.计生---计划生育管理的简称。

  (三)关于罚缴分离号

  1.第1位: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1,行政处罚决定书编2,延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编3,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编4,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编5。

  2.第2位:公共卫生监督编1,医政管理编2,计划生育管理编3。

  3.第3-6位:编年份号,如2014、2015。

  4.第7位:按执法类别编号。在公共卫生监督类中:公编2、职编4、传编5、放编6、学编7、水编8、消编9;在医政管理类中:机构编0、血液编1、母婴编2、人员编3、事故编4;计划生育管理类编0。

  5.第8-10位:按时间顺序流水编号。

  四、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盖章

  1.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公告、封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撤销决定书、案件移送书、行政执法建议书等盖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本章。

  2.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催告书、执法抄告书等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专用章。

  3.便携式打印文书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加盖本章。

  五、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印制

  执法文书纸张大小为A4(21厘米×29.7厘米)、A3(42厘米×29.7厘米)或便携式打印版(22cm×8cm)。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六、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

  行政执法文书的正文内容、格式已在监督执法综合业务平台中预先设置。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可通过信息系统将监督检查情况输入电脑、制作完成执法文书,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手工制作执法文书。

  对于现场便携式打印、制作的文书,各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统一印制设置有文头、文尾并有相应落款、盖章的空白文书,并加强对执法文书的管理,对空白执法文书建立台帐制度,每份文书均应在台帐中注明流转和使用情况,做好文书的登记、签收、归档和作废文书的回收、销毁工作,定期核查空白文书的使用情况。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2003〕5号)、《关于调整和补充本市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沪卫法规〔2008〕24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使其掌握各类文书的使用要求并能正确使用。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陆轶、谢宁干,联系电话:23117795、23117954。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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