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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外埠保健食品销售备案制度的通知(丹食药监管〔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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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9 10:22:18  来源: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家局2012年第67号公告)、《辽宁省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促进保健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辽宁省2013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意见要求,我局决定实行外埠(注“外省”)保健食品销售备案制度。
发布单位
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丹食药监管〔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3-04-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dandong.lnspaq.com/list/show.aspx?id=1738&typeid=340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合作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大孤山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家局2012年第67号公告)、《辽宁省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促进保健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辽宁省2013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意见要求,我局决定实行外埠(注“外省”)保健食品销售备案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监管为理念,以群众使用保健食品安全为目标,以整治非法添加、非法生产、违规标识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重点,规范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源头规范。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相关经营企业报备保健食品销售品种,建立我市外埠保健食品销售品种数据库,并不断更新完善。从而建成快速有效的跟踪和追溯体系,促使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品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备案范围: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店、单体店、药店等经营保健食品的业户)目前正在销售和今后陆续新增的所有外省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二)备案内容: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证明文件和保健食品GMP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式样;
 
  6.保健食品销售备案表(详见附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以存档备查。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告知阶段(2013年4月至5月):各监管部门适时将通知下发给管辖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告知各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
 
  2.清点报备阶段(2013年5月至6月):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品种进行仔细清点,认真填写保健食品销售品种备案表,和提供“(二)备案内容”所列资料。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报送各辖区监管部门。
 
  3.审核阶段(2013年5月至7月):各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报备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监督检查阶段(2013年8月至11月):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品种与报备品种进行比对,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报备与销售不相符的,责令改正,限期报备,同时加大保健食品的抽检力度。
 
  5.评比考核阶段(2013年12月):各监管部门对认真落实报备工作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隐瞒不报、敷衍了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其非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隐瞒不报且发现系假冒产品的企业依法暂停其保健食品经营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做好保健食品销售备案工作。实施保健食品销售备案制度,是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净化保健食品流通秩序有效措施。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局安排部署、对本辖区经营的保健食品情况作一次全面梳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家局2012年第67号公告)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进行认真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品种,及时下架,停止经营。
 
  (二)要组织好本辖区的备案工作。引导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秉持诚实守信的理念,将此次品种备案作为改善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组织专人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品种进行自查清点,真实全面的填写报送《保健食品销售备案表》。
 
  (三)长效管理,不断完善。各监管部门,要将保健食品销售备案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明确专人负责,不断总结完善。市局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和各种有因检查,对各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各监管部门应在8月末将本辖区的《保健食品销售备案表》(纸质、电子版)汇总报市局保化处。市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保健食品备案到市局保化处。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城建开发小区23号楼
 
  联系人:丛日辉
 
  电话:0415-2212136
 
  邮箱:ddbh2212136@163.com
 
 
  丹东市食品药品管理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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