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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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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6 09:02:50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6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4]83号
发布日期 2014-05-19 生效日期 2014-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71188.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建设。一是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州)、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年底前所有市(州)、县农牧部门全部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二是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配齐配强设备和人员,切实发挥好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抽查等工作中的支撑作用。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州)、县农牧业综合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管理及“三品一标”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把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关。四是健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加大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力度,进一步充实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尽快开展监测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市(州)级检测中心达到承担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检验的能力,县级质检站达到承担产地农畜产品监测和产地准出快速检测能力,乡级监管站达到日常性快速检测能力。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和检测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强化全程监管,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种养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畜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一是严格生产行为监管。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推广力度,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加强对农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督导巡查和检验监测,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防农牧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加快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严格实行农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生产行为。二是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监管。依法规范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推行农牧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整体提升农牧业经营主体素质。落实农牧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动农药、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实施。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农资“放心店”创建。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启动实施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补助和产店联销农药补贴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牧业投入品监测抽查制度,定期对农牧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三是严格农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省农牧厅要抓紧对农畜产品收购、贮藏、保鲜、运输环节监管职责的梳理,加快制定农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督促各级农牧部门做好农畜产品收贮运监管工作。要强化检验检疫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落实农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四是严格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各级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进一步强化农畜产品产地检疫,在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市县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加强对产地准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验证抽检,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推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农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加强认证农畜产品的包装溯源管理,提高优质农畜产品的标识率。

  三、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环节和奶站的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转的联系衔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登记、品质检验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落实畜禽屠宰检疫制度,确保屠宰畜禽产品安全。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监管部门抽检与屠宰企业检测相结合,实行检疫员一岗双责制度,推进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工作。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四、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源头把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关。各级农牧部门要坚持绿色生产的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继续扩大果蔬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规模和整乡镇、整县域标准化示范创建。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认证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优质安全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以品牌引领全省农畜产品健康稳定发展。

  五、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各地要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牧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定期不定期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等农资专项打假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黑窝点”,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按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经费,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农牧、工商、质监、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合力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化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2014年5月19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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