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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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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4 11:12:46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97
核心提示:为推进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4月),制定<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4/04/14/010091857.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4月),制定支持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以下简称四郊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下简称一市三县),以及铁西区涉农街道。
 
  二、如无特殊说明,本政策措施适用的项目(企业)为在沈阳市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企业)。
 
  三、在四郊区和铁西区涉农街道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在一市三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税金排序前10名,且当年未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对其本年度实际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执行),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不高于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已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2年内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在沈阳市年出口农产品结汇额达100万美元,且出口的产品为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出口结汇额年增量的3%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农产品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与上年同比持平或增长的企业,对其当年实际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执行),市财政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六、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按市政府扶持政策实行以奖代补。
 
  七、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品牌建设,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市财政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按政策实行以奖代补。
 
  八、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农产品加工项目倾斜,每年安排农产品加工类科技项目占农业科技项目数量比例达10%。
 
  九、对申报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十、当年新建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一、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专门从事融资担保服务,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机构,为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且担保费不超过2%,对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发生贷款担保部分按2%给予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对已享受政策存续贷款担保部分(不含展期贷款担保)按1%给予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十二、区、县(市)政府当年每引进1个1年期内开工建设并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企业),市财政给予其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鼓励区、县(市)招商引资、农产品加工产业规划设计、农产品加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等。
 
  十三、对区、县(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行以奖代补,其中对一市三县政府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四郊区政府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十四、特殊事项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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