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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领域监管职能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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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6 11:12: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60
核心提示: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区各级质监部门不再承担全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管职能,凡涉及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全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质监部门制发的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gzjj.gov.cn/news/2014/03/31/10385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1号)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区各级质监部门不再承担全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管职能,凡涉及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全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质监部门制发的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全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管职能如下:
 
  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开展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履行相应执法程序。
 
  三、受理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质量咨询、申诉、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食品安全事故举报。
 
  四、依据食品安全评估不合格结论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相关工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六、行使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权力。
 
  七、组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开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八、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开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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