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177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17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5 14:36:42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1825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疫法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大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防疫法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4〕177号
发布日期 2014-05-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405/t20140513_210774.html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食品、畜牧兽医)局(委):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疫法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大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防疫法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疫法实施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充分认识《防疫法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防疫法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我省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重大措施,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法制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防疫法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防疫法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把《防疫法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防疫法实施办法》的学习与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防疫法实施办法》的重要力量。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防疫法实施办法》的学习工作,使各级兽医部门的领导干部明确防控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掌握《防疫法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熟悉《防疫法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
 
  (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实现群防群控。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防疫法实施办法》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的理解、支持。要重点针对管理相对人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争取支持并主动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各项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
 
  二、以贯彻《防疫法实施办法》为契机,依法加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力度
 
  (四)强化生产经营者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既得利益者,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防疫法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精神,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了相关从业者履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防疫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人严格履行防疫义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防疫法实施办法》在借鉴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建立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督导动物隔离场、交易市场、中转场所、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同时,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对弃置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收集、清理,并作无害化处理。
 
  (六)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防疫法实施办法》根据近年国内疫情发生所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加强了对动物收购、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收购贩运人员备案制度,强化了跨省调入动物指定通道准入及查验制度,对未执行落地隔离观察规定的情形设置了处罚,明确了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尽快将相关规定、要求传达告知相关管理相对人,并从6月1日起,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严防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
 
  (七)加强检疫监管和动物卫生安全监管。新修订的《防疫法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检疫工作流程,强化了检疫责任,规范了检疫行为,并对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行为进行了规范。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加大对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履行防疫责任、逃避或抗拒检疫、违规处置病死畜禽、违规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基础条件保障,确保《防疫法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八)强化动物防疫工作条件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按照修订后的《防疫法实施办法》规定,落实防疫人员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建立因实施强制性防疫措施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推进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畜禽政策性保险,切实加大投入,强化基础条件保障,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防疫法实施办法》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宣传实施方案,并强化监督检查。省厅将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防疫法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内容纳入今年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5月12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动物防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