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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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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4 03:17:02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2
核心提示: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4〕132号
发布日期 2014-04-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04/277485.htm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要将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作为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具体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保证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违法违规标注。对自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地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结合《通知》要求和省局年初确定的重点食品品种,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格等特殊规定,是否存在严禁标注的相关信息等;针对委托加工、分装食品等重点环节,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依规标注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标明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针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许可情况,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加强与流通和餐饮环节的检查配合,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要针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特点,突出治理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要加大对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省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稽〔2014〕30号)要求,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本次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请于2014年10月底上报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鄢小欢,020-3788635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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