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2〕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9 02:32:17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27
核心提示:粮油产品是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粮油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我市粮油消费质量安全,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关于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07-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218.65.3.188/fgwj/zfwj/jff/201207/t20120726_725531.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粮油产品是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粮油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我市粮油消费质量安全,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全市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市“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科学发展、奋起赶超”发展战略和“争得九江应有地位,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奋斗目标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示范引领、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以确保全市粮油安全消费为主线,打造以企业为主体、质量为核心、管理为保障、服务为重点的“放心粮油”民生工程。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加大国有粮食企业重组力度,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粮油批发及配送经营准入门槛,粮油批发及配送中心由市、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批把关,市区其他粮油批发企业要按规定进入九江粮食批发市场。2012年市区及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家以上“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并申请省和国家粮食行业协会授牌。“放心粮油” 配送中心必须带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放心粮油”企业规章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承诺、维护信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构建“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各地在建立“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布局合理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加盟。力争利用3年时间,在市城区及各县(市、区)构建由“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中心示范店和若干个“放心粮油”加盟经营店组成的“放心粮油”营销网络。使“放心粮油”示范经营网络成为全市放心粮油经营和应急供应的重要载体,“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中心示范店必要时严格落实宏观调控和政策性粮油委托业务。
 
  (三)培植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各地要把发展壮大粮油工业作为全市“强工兴城”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争资争项、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建设引进一批粮油加工企业。选择具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并列入军粮供应企业、应急成品粮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要结合创建“放心粮油”品牌,使之成为当地“放心粮油”的骨干支撑。
 
  (四)完善粮油质量管理制度。“放心粮油”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1.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保证: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质量监督部门取得生产许可,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和农药残留、真菌毒素以及重金属等污染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每批成品粮出库必须经检验合格,产品包装注明品名、产地、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其他应标识的内容,做到“证随粮走”。
 
  2.粮油入店选择的质量保证:“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严格把好粮油质量入库(店)关,认真选择放心粮油品牌产品,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驻店检验。每批次抽检率不低于10%,经检验合格产品附贴“放心粮油”标签入库。
 
  3.储存环节的质量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粮食质量与安全。按照储存成品粮食的要求,建设低温储粮仓库,建立产品台账,每天监控库存商品的温度、质量等情况,严格执行成品粮、食用油轮换制度,对储存的粮油商品定期进行抽查,所有检验报告随同商品发送到门店及销售大户。
 
  4.销售环节的质量保证:建立并认真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和退市召回制度。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粮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市场的粮油产品进行抽检,产品的抽检报告张贴于门店和销售终端单位的醒目位置。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督促销售企业召回销售产品。发现保质期内有霉变、重金属、黄曲霉毒素等超标危害与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一律封存销毁。对消费量较大的学校及厂矿企业,定期组织质检人员上门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粮油质检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质检保障体系,加强市、县粮油质检中心(站)的建设,并承担粮油流通市场质量监管检测职能,保障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其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健全粮油送检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工作,保障粮油市场质量安全。
 
  三、政策支持
 
  “放心粮油”经营示范是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各级政府既要注重粮油质量安全,也要重视数量安全,要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在项目、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不断优化“放心粮油”经营企业发展环境,把“放心粮油”经营示范真正建成城乡居民的放心工程。
 
  (一)财政部门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建设予以适当资金支持。按上级计划要求落实好市县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二)国资委对国有粮食企业原有的厂、店、库等资产纳入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使用,继续给予支持。
 
  (三)农业发展银行对“放心粮油”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纳入政策性贷款范围,给予一定额度的粮油信用贷款支持。
 
  (四)税务部门对“放心粮油”企业比照政策性粮油购销企业给予相关税费的减免。“放心粮油店”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及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农业、农业发展银行、卫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全市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推进“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凡是有利于“放心粮油”民生工程建设和发展的,都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粮油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保障粮油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指标符合食用标准;质监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监管,保障不合质量标准的粮油不流入市场;工商部门加强对粮油流通全过程的监管,依法取缔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产品,营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餐饮等终端消费的企业和场所的监管,保障终端粮油消费的安全;粮食主管部门做好“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粮油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粮油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放心粮油”经营示范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