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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琼食药监食通〔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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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9 14:10:24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79
核心提示: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我省酒类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目前仍然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进行酒类流通管理。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食药监食通〔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6 生效日期 2014-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209/201404/t20140422_1193294.htm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从2014年3月15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原由商务部门负责的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我省酒类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目前仍然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进行酒类流通管理。请各市县局在完成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交接后,及时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一)酒类经营者必须取得《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方能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备案登记手续由各市县局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海口市局可根据实际由各区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仍然使用商务部门移交的登记软件办理备案登记,登记证号仍按商务部门原来的编号方式延续编号。在印制新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之前,暂时使用原商务厅监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三)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酒类商品必须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警示牌。《随附单》和警示牌等暂由海口市酒类行业协会提供,具体的提供方式请各市县局与海口市酒类行业协会联系。
 
  二、做好酒类流通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市县局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酒类流通的日常监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市县区局的指导下进行酒类流通监管的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处理酒类流通投诉,办理相关酒类违法违规案件。
 
  三、做好酒类流通登记的信息收集和汇总工作
 
  (一)各登记部门要在办理酒类流通登记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商务部酒类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经营者所在辖区食药监所,并将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各市县局要注意收集相关资料,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省局报送上一年度《酒类流通管理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和《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见附件)
 
  请各市县局高度重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尽快熟悉业务,全面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省局联系人:苏宏     联系电话:66832671
 
  海口市酒类行业协会联系人:陆宏萍
 
  联系电话:66520766,13876358558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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