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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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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2 08:11:00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6358
核心提示: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2014-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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