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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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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1 10:55:11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48
核心提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的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4〕44号
发布日期 2014-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4/4/10/art_32432_143141.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药是防治病虫害、保障农业丰收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也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各地加强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积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促进了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但是,滥用乱用农药现象仍较为普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的高毒农药和隐性成分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生物农药推广应用率不高,农药产业发展水平总体较低等,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五水共治”和绿色农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五水共治”和绿色农业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供给、保安全、保民生”为主要目标,坚持安全为本、依法监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强农药源头管理,科学引导生产,优化农药产业和使用结构,加强农药管理队伍建设,加快构建集农药登记、执法监管、科学使用、质量检测、风险预警等为一体的现代农药管理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现代农药产业发展。通过3—5年努力,力争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普及率达90%以上,其中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率达10%以上,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15%以上;农药对病虫害防治的贡献率达80%以上;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标签合格率分别达92%和95%以上;主要农产品控制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8%以上,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中毒死亡和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农药管理和安全使用水平全国领先。
 
  二、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一)依法规范农药登记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和“部、省一体化”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农药登记制度,切实发挥农药登记在调整产品结构中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蔬菜、杨梅、草莓、中药材、蚕桑、山核桃、食用笋等区域特色作物用药试验筛选与依法登记。科学开展农药药效、残留、环境、毒理、产品化学等试验及风险评估,为农药登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要严把资料登记、初审关,降低登记复审率,实行农药登记网上审核。建立农药使用再评价制度,加强农药登记产品跟踪调查,综合评估安全风险、产品质量等,为农药登记证续展和换发提供依据。
 
  (二)规范农药经营管理。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农药经营准入标准,建立经营人员年度培训等制度,指导经营者按照服务半径合理布点,规范农药经营秩序。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全面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种植结构、病虫害发生情况及防治要求、农产品农药残留状况等,合理布局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制订高风险农药认定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配送服务等新型农药流通业态。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农药生产和进出口管理。农药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严禁无定点资质企业从事农药生产,严禁农药企业生产无证产品。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农药企业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许可、登记的产品一致。认真落实农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全面推行农药产品条形码,实现农药产品的可追溯。加强农药进出口管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各级农业、工商、公安、经信、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非法经营、非法添加禁限用的高毒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农业、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监测力度。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充实检测人员,加强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加快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对公众免费开放。创新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监管信息化网络平台,推行挂牌动态管理、“黑名单”等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各级农药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田间施药操作规程,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确保可追溯。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浙江农民信箱等媒体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药、适期用药。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结合农民培训工程和科技入户工程,加大对农民科学使用农药的培训、指导,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农药经营者应遵照农业、林业部门发布的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销售农药,并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等,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建立健全“检打联动、追根溯源”机制,促使农民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范,科学防治病虫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建立健全废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制度,推广“经营单位回收、专业机构运输、资质单位处置、财政补助支持、部门监督协调、实行无害化处理”的废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促进“清洁田园”建设。
 
  (二)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优化病虫害防治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用量,提高防治效率。制订并实施农药减量使用计划,逐步控制和减少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探索高效双低(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补贴工作,加快推广高安全、低风险的环境友好型农药。加快推进特色经济作物病虫害防治农药的登记生产、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确保农林业生产有合法农药可用。
 
  (三)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风险预警机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创新农药再评价机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发现登记农药对农林产业和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要依照《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以及对特定农作物依法实行限制使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药使用管理。
 
  (四)妥善处置农药安全事故。发生农作物农药药害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农业、卫生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严格高危农药的管理,强化警示标识和宣传,防止发生非生产性人员中毒死亡事故。
 
  四、推进农药科技创新,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农药产业产品结构。落实和完善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支持研发生产安全、高效、经济、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落实扶持生物农药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集聚、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或集聚区发展。推动和支持农药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加强与跨国公司战略合作,加快高安全、低风险的新农药、新剂型研发生产,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
 
  (二)大力推进农药科技创新。利用和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部门和农药企业的科技资源,建设完善农药科技创新平台,对农药关键应用技术和重点项目进行联合攻关,加快研究开发一批适应绿色农业发展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和环境友好型农药新产品、新剂型。积极支持相关科研单位、农药推广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发、引进、吸收国内外新装备、新产品、新技术。加强农药安全使用与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的关键技术集成研究,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施药技术。各级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企业扶持、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增加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投入,增强农药生产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五水共治”和绿色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美丽乡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加强队伍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落实承担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优化整合农药管理力量,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推进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和力量配置下移,将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要明确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工作,强化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村市场监管协管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基层农药管理体系。大力培养农药管理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药管理水平。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农药监管和安全使用的投入保障机制,将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及人员经费和必要的监督检验、推广应用、科普宣传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质量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农药执法监管的设施设备和仪器的配置。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特色作物用药登记试验、生物农药及高效双低(低毒、低残留)农药应用、新农药研发与安全用药技术、废弃农药及包装物回收处置等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农药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增加对农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投入,加快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附件(   见原件下载):关于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4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产品质量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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